1、业务背景
2011年6月30日,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奖励金额按项目技术改造完成后实际取得的节能量和规定的标准确定。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1年第66号文公告,太原bet9九州平格尔木心等26家机构入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首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获批在全国范围内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业务介绍
节能量审核是对实施节能改造措施的企业或者项目进行预期/实际产生的节能效果的核查。第三方机构按照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及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可用于证明项目合同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项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同时可作为节能服务公司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3、实施价值
节能量审核实施的价值:一是用于申请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者其它类型财政奖励,政府拨付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二是用于进行节能量交易,或者双方(多方)履行合同的第三方鉴证;三是用于企业实施节能技改项目的效果验证。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审核的价值:节能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可申请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可申请暂免征收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业务流程